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发布日期:2023.03.27日前,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提出在原试点基础上,选择河北、山东、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甘肃、新疆10个省(区)开展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扩大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明确,试点矿种为煤、铁、铜、钨、钼、金、萤石、石灰岩、钾盐、磷10种矿产,试点工作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为数据来源,以拟发布的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一般指标为评估基准值,评估矿山、矿种、行业和地区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开展覆盖评估制度全流程的扩大试点工作。
《工作方案》强调,各试点省(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试点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充分依托专业技术队伍,保障试点工作经费,严格按照矿产资源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层层压实责任,确保调查数据质量可控、科学合理组织评估、积极试用评估结果。通过系统考查数据的可获取性和准确性,验证调查评估指标的合理性和方法的可行性,为建立常态化、科学化、标准化和激励约束差别化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提供实践支撑。
《工作方案》要求,各有关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次扩大试点的组织实施。今年3月底前完成技术培训,组织矿山企业完成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填报并开展数据质量检查;5月底前组织对无法填报等特殊情况处理,分别按矿种、行业、区域开展评估,测算并划分档次,提出评估意见;6月20日前根据档次划分,调研相关矿山企业及地区,研究探索激励约束措施。同时,完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摘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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